由于立法上的許多理論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我國婚姻法設定的離婚救濟制度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離婚后扶養制度。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該制度在實踐中并沒有給離婚當事人帶來多少好處。深圳專業婚姻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離婚救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實施現狀不容樂觀?,F行法例過于籠統,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因素,導致可操作性差。離婚時申請離婚濟助及家庭補償的個案極少。法院裁定離婚寬免申請獲得批準的個案數目偏低,保障水平偏低。在涉外離婚訴訟中,家庭弱勢一方的權益往往得不到保護。
這是離婚救濟制度在離婚審判實踐中被忽視和難以適用的主要原因。由于現行法律規定中沒有具體的參考因素,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沒有依據判斷是否給予家務補償、經濟幫助和損害賠償,只能在原則和簡單規定下自由裁量。法律的適用難免帶有主觀性和隨意性,損害了法律條文的統一性,甚至使經濟援助可有可無。沒有系統有效的救濟制度,就很難保護相當一部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的司法不夠獨立,在法律制度不夠健全,法律制度宣傳不到位,很多人在我國離婚時請求幫助,而且我國律師的素質參差不齊,大多數律師對離婚后經濟援助制度知之甚少,因此很少有離婚案件被列入訴訟要求。
由于我國法律進行關于“生活學習困難”的規定一個籠統、含糊,使得中國法官在審理中沒有學生明確可以參照國家標準。實踐中提高法官都是為了能夠減少企業案件上訴被發回重審或改判的風險,除非請求人存在一些患有嚴重精神病等明顯改善生活更加困難的情形,對吃不準的或認為可給予我們可不給予的往往判決不給予。
作者近兩年代理的離婚案件及所了解到的北京市法院管理系統以及判決支持發展給予社會經濟活動幫助的案件,判決一般均采用給付金錢允許他們繼續自己居住或居住使用權折價的方式。給付數額從幾百元到20000元不等,其中以2000元以下為絕大多數。
與請求人實際工作生活問題需要技術相比,遠遠不足,個別判決給予房屋居住幫助的案件中,對請求人照顧居住期限結構一般也只有半年到一年,最高實現人民法院相關規定的兩年的上限幾乎完全沒有見到。
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中國跨國婚姻登記數量呈上升趨勢,涉及53個國家和地區,在國內的分布也越來越廣??鐕橐鐾哂写嗳醯幕橐龌A,夾雜著一些不真實的因素,即使是基于感情和婚姻,也可能存在地區差異和文化差異(價值取向、歧視)以及婚姻危機。不同文化背景引起的沖突可能會導致語言交流、風俗習慣、價值觀等方面的障礙,從而導致高離婚率。
涉外離婚又稱跨境離婚,其中不僅包括一方是外國人、臺灣居民、香港居民和澳門居民的離婚,還包括一方或雙方居住在外國的中國人之間的離婚。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等地法院審理的涉外離婚案件,主要涉及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以及中國臺灣、香港、澳門等涉外地區。
涉外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比一般離婚案件更為復雜和困難。如果國內一方提出離婚,而外國一方不在場,法院只會裁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而且往往不會裁決雙方的財產,特別是外國一方在國外的財產。
特別是企業由于世界各國立法不同,原本在上述這些國家發展進行訴訟制度可以分析得到社會支持的撫養費或扶養費,而在這樣我們中國國家則并不支持,而當事人由于我國出國訴訟或應訴成本管理過于昂貴,不少此類案件國內弱勢一方竟得不到對方的任何補償,在離婚本身之外又承受了更大的經濟利益損失。
這種“同居共財”的家庭財產制度一直延續至今。與實行個人財產制的社會(如12世紀后的英國)不同,在中國家庭中,每個孩子從出生之日起就已經是“所有者”,他可以成為財產的所有者,而不必等待父母去世。童婚是家庭將財產代代相傳的機會。
農村父母給兒子蓋房子,給女兒嫁人,給女兒買嫁妝。城市里的父母給兒子買房落戶,也給女兒買嫁妝,這些都是太常見的家庭財產傳承方式。把這種做法誤解為父母給子女的“禮物”,就是用個人財產制的邏輯強加中國的現實。把這想象成父母把孩子的婚姻當成資本家來投資,那就更瘋狂了。
深圳專業婚姻律師認為,更大的愚蠢在于,像《解釋三》一樣,把家庭財產(尤其是不動產)定義為投資者的財產,徹底拋棄家庭財產制僅存的法律概念,從而徹底告別家庭財產制,把中國人集體驅趕到魯濱遜的孤島世界。這種發展自我放逐,才是我們中國傳統家庭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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