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錢時,要求貸款人將錢匯入妻子的賬戶。他們離婚后應該共同承擔貸款責任嗎?近日,江西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類民間借貸糾紛進行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支持債權人訴訟請求的判決。下面深圳離婚律師解讀這個案例。
2018年10月,徐先生向朋友王先生借款18萬元,按照徐先生的要求將18萬元匯入徐先生妻子熊女士的銀行賬戶。徐先生出具了22.3萬元的借據,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還款22.3萬元,其中4.3萬元為貸款利息。在此期間,王先生因病去世,債權轉讓給陳先生,借款人徐先生重新簽署并出具借據。
在法庭上,熊女士說,她不知道丈夫徐先生的貸款,但銀行卡是給丈夫徐先生的。2019年11月,她和前夫徐先生一起去銀行,想用銀行卡里的錢把部分欠款還給債權人陳先生,但由于陳先生起訴前夫和自己,銀行卡被法院凍結。熊女士認為她和徐先生離婚了,沒有使用貸款,所以她不承擔還款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予支持,但債權人陳先生主張本息22.3萬元,由于王先生只轉賬18萬元至熊賬戶,4.3萬元為預計利息,只能支持陳先生18萬元本息。因此,徐先生和熊女士共同承擔了18萬元本息的還款責任。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貸款轉入熊女士賬戶,熊女士得知貸款后,與徐先生一起到銀行準備還款。可以確認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使用和控制財產,可以推定夫妻同意共同借款,應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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