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離婚要求父母在分割登記前為子女購買房屋
2006年1月,王和吳舉行了婚禮,并開始同居。王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于2007年登記結婚。在王和吳結婚前同居期間,吳的父母以吳的名義購買了一所房子,并支付了相應的存款和房屋首付款,兩人婚后償還了貸款。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王和吳無法就房屋轉讓達成協議,產生沖突。王和吳在婚姻期間沒有孩子,也沒有共同的債權、債務,但有共同的財產。最后,兩人的關系破裂了,王提起了離婚訴訟,并要求分割包括房屋在內的共同財產。兩人在房屋分割方面發生了爭議。
法院判決:父母在結婚登記前為子女買房屬于婚前財產。
王出生于1987年1月10日,2006年結婚儀式,王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婚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王與吳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是王與吳結婚登記的日期。婚姻期間,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于2007年8月20日購買。吳的父母以吳的名義支付定金,首付發生在雙方結婚登記前,吳的父母一直在償還抵押貸款。雖然房屋登記發生在原來,吳結婚登記后,但以吳的名義登記,王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抵押貸款是兩人共同償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2)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買房屋投資,投資應認定為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房屋是吳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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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結婚登記前為子女買房,如何確定婚前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買房屋的,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外,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買房屋出資的,除父母明確表示給予一方外,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因此,在本案中,雙方婚禮后開始同居。由于王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王與吳在現階段形成的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在此期間,吳的父母自己出資購買了房子,并將房子轉讓給了吳的名字。這種行為屬于給吳的禮物,沒有證據表明吳的父母為他們購買了房子,發生在他們結婚登記之前,因此不屬于吳的婚前財產。深圳離婚財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