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女)與趙(男)于2001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攜手共創事業。2006年,楊向法院提出離婚,被法院駁回。2007年,楊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認為趙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下列行為,應少分財產,分割比例為楊60%,趙40%。深圳離婚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1、轉移了證券公司賬戶中320萬元進行款項;
2、化名楊辦理退房手續,設置退房金
3、轉移藏匿1000萬元玉器字畫。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趙某確實以楊的名義將錢帶出房間,并辦理了帶出房間的手續,錢的下落不明,但證券賬戶因為趙某有向趙某借款的證據,返還趙某后,這部分不屬于財產轉讓;至于玉器、書畫方面,雖然楊放出了一段視頻,顯示趙某攜帶了貨物,但他無法證明貨物的價值和細節,因此無法證明轉讓貨物的價值,一審法院終于承認了趙某轉讓的存在,隱瞞夫妻二人的行為,判定楊可以超過夫妻共同財產。
這個時候,他們曾經最信任的人就變成了騙子,被騙一方往往很難舉證。在下文中,我們將詳細解釋轉讓方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配偶如何取證。
一、轉移、隱匿方會遭受的法律行為后果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一方隱瞞、轉讓、出售或者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企圖通過捏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讓、出售或者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捏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分成少數份額或者不分份額。”、離婚后,對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轉移或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如何認定,配偶一方如何調查取證?
主要根據配偶一方非法占有或破壞夫妻共同財產的意圖來判斷。共有以下四種行為:
1、銀行存款轉移,即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出或轉移銀行存款、支付寶賬戶、股票賬戶資金等。以自己的名義轉到別人的名下,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離婚期間或臨近離婚期間或分居期間,而他又不能正常說明過戶的原因。這時候配偶可以調取或者向法院申請調取對方的銀行流水,查看銀行流水的轉賬記錄,注意金額和時間,可以作為證據。
2、無真實數據交易的情況下企業進行分析虛假過戶行為,即夫妻一方事先與他人串通,將其名下的不動產、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發展自己,致使配偶一方已經無法分割到財產。此時我們可以直接調取房產過戶交易的時間管理以及過戶交易的金額,同時需要結合對方的銀行流水中錢款的支付服務時間及金額來判斷能力是否能夠真實發生過交易業務往來,如真實情況發生經濟交易,錢款去向何處,進一步研究剖析舉證責任轉移社會行為。
3、未經配偶一方同意出售資產,出售后將資金轉入另一方賬戶。目前證據的收集取決于具體情況。如果資產是不動產,房屋委員會就有一個檔案,它比較容易獲得,如資產的古董,書法和繪畫,需要檢查拍賣記錄,如不正常流通的證據將更加困難。
4、未經配偶一方同意私自將財產贈予第三人,其中情況比較多的是贈與給情人或者父母、兄弟姐妹,該種情況下需要配偶調取贈予行為的相關贈予,比如不動產贈予的付款記錄、轉賬記錄、股權贈予的交易過戶記錄,古董、字畫等贈予的錄音錄像等。
如果證明對方轉讓、隱藏、出售、銷毀或者偽造夫妻共同財產的債務,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分割更多共同財產的權利。
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大家,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對對方的財務支出、公司的經營狀況等等都不了解。真正離婚時,他們會采取各種手段,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轉移銀行存款、變更不動產登記人或者將大量財產贈與第三人,方式相對隱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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