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達到大概率標準,具體是指雖然證明沒有達到法院只能對事實確信的程度,但已經認為有很大的可能性或者很大的可能性。根據一般效果意思的外在特征,需要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有足夠的理性訂立協議,這樣法官才能形成“極有可能”的內心確信。深圳資深離婚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但由于夫妻之間的效力意思屬于內心意思的范疇,只能通過外在的行為來判斷,加上夫妻之間情感和隱私因素的影響,很難根據書面協議或其他證據材料排除夫妻之間情感關系對協議訂立的影響,進而認定忠誠協議有效。因此,筆者認為,基于夫妻忠誠協議中所締結的特殊情感認同,為了消除夫妻認同的影響,在具體的判決中需要加入更多的外在行為特征。
具體來說,可以引入一個獨立的第三方來見證忠誠協議的締結。當然,為了保證第三人證人的公正性和公證性,第三人證人的確定應當遵循撤銷原則。
雖然我們引入中國第三方進行獨立學習主體見證會增加夫妻忠誠協議訂立時間和經濟發展成本,但這種教學方式方法一方面企業可以自己留有夫妻冷靜期,尤其在實踐中不斷出現的夫妻基于這些矛盾激情訂立的忠誠協議,可以有時間讓雙方回歸分析理性;另一重要方面,經濟建設成本的增加,也可以讓部分夫妻訂立忠誠協議持更謹慎態度,避免忠誠協議訂立隨意性。
1、忠誠協議酌情調整的客觀需要。
由于統計時間短和統計錯誤,在5個有效案件中沒有超額的財產支付金額,可由法院酌情調整。部分學者基于2012-2015年的案例統計發現,在部分案例中,法官在分割財產時運用自由裁量權調整忠誠協議的內容。例如,一些法官認為一方當事人有欺騙行為,夫妻財產完全屬于另一方當事人的約定過于嚴格,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調整。
一般而言,在實際案件中,當一方當事人離開家庭時沒有財產凈值,需要履行與贍養和養老有關的法律義務時,法院可以酌情調整財產支付金額,這有其實際需要。
2、比例基本原則理念在忠誠協議的調整社會規則
相稱性原則一般屬于公法的基本原則,它反對國家權力對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過度干涉,反對國家權力對個人自由空間的過度干涉,但在本質上也體現了一種適度均衡的理念和思想,在包括民法在內的整個法律秩序中也能發揮作用。比例原則,適度均衡的概念,是忠誠協議中不同價值觀沖突的平衡調整。它主要立足于對債務人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對過錯當事人的人格性質以及對過錯當事人人格尊嚴的保護。
前者是指過錯方自己基于法律規定對他人所負的債務,如基于子女與父母關系的撫養費、贍養費等債務。由于這類債務具有人身專屬性、法律強制屬性和道德屬性,且債務的債權人較合同主體更為弱勢,筆者建議在忠誠協議財產給付中考慮過錯方的人身性質,調整債務數額。在具體規則上,一是確定過錯方履行此類債務的過渡期;其次,衡量這類債務的一般社會標準;最后得出過渡期的債務數額,法院會根據數額酌情調整。
后者是基于對不法行為人基本尊嚴的保護,主要是不法行為人在社會生存中的基本經濟支出,具體規則還需要確定過渡時期和社會生存的基本經濟成本,法院根據收入調整數額。
針對困擾司法實務及學界多年的忠誠協議效力及法律制度適用爭議,本文從案例分析實證數據統計方面入手,并總結企業現有相關學者對該問題的探討觀點基礎上,發現中國司法社會實踐與學界對夫妻忠誠協議分歧,核心是對意思自治是否可以適用忠誠義務教育領域適的爭議,具體內容包括忠誠義務道德建設領域和身份信息領域的適用。
在此基礎上,通過對限制意思自治的原因和婚姻法中強制契約的價值取向的分析,認為意思自治可以適用于道德領域,也可以擴展到身份領域,從而確定忠實協議的效力。
深圳資深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在司法實踐的適用規則方面,本文認為應統一民法通則第143條作為夫妻忠實協議的實體基礎,將高度可能的外在特征標準確定為判斷協議真實性的一般標準,并增加第三人作為見證形式。同時要求法院基于比例平衡和適度的理念,兼顧過錯方的人身性質、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和人格尊嚴的維護,對忠實協議的財產給付進行裁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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