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對方起訴離婚后,被告不到庭不代表人民法院會撤案,如果被告不到庭,人民法院會進行傳票傳喚,經過兩次傳票傳喚以后還是拒不到庭的,并且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人民法院會對被告方進行拘傳。離婚案件中,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會按撤訴處理。來看看深圳離婚律師的詳細講解。
一、訴訟離婚的被告本人必須出庭嗎
離婚案件中的被告自己必須出庭,有正當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一)離婚案件的被告本人必須出庭。
離婚案件被告縱然委托了代理人,也應該自己親身出庭。由于離婚與否是觸及人身權利的復雜問題,應該由自己做出,縱然被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并分外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只能就財產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無權對身份關系方面權利的進行處分,如不得代替當事人同意離婚。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按撤訴處理。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除外。
(二)被告有正當的主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自己除不克不及抒發意志的之外,仍須出庭,確因特殊情形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
(三)離婚案件中被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合法來源由拒不到庭的,或許未經法庭同意半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四)離婚訴訟中,原告并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合法來源由拒不到庭的,或許未經法庭許可半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訴訟離婚被告不出庭會自動撤訴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自己除不能抒發意義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合法來源由拒不到庭的,能夠拘傳。被告經傳票傳喚,無合法來源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審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多少問題的看法》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無民事行動才能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合法來源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能夠對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按撤訴處理。由此可見,離婚訴訟中,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應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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