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嗎?依據我的收養法第15條劃定,收養應該向縣級以上國民當局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那么沒有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系就一定無效嗎?深圳專業婚姻律師見過類似的案例,我們先來看看這案例。
何某與林某(已病故)系夫妻糾紛,婚后于1996年11月30日生養次女何某某。因其時家庭生存艱苦,何某將何某某送給薛某夫妻(有一子一女)收養,其時未辦理收養掛號、收養公證,也未簽訂收養和談等相干手續。近年來,薛某家中經濟艱苦,無能力連續扶養何某某,而何某今朝做生意,經濟前提較好,有才能領取何某某的學習和生活費用。薛某從利于孩子健康成長方面著想,要求何某撫養自己的親生女兒,可是遭到何某拒絕。如何處理該糾紛?
收養糾紛是指被收養人和收養人之間的一種擬制血親糾紛,這類糾紛能夠依法成立,也能夠依法解除,屬于民事法令糾紛。收養糾紛一經法定步伐成立,即產生收養的擬制效能。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發生擬制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收養糾紛成立后,公安部門應該按照國家無相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掛號,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互負扶養、養活的義務,互享繼承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擬制直系或旁系血親的關系。
本案核心在于因短缺無效要件而致使收養行動無效。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導致收養無效的原因有三個方面:
1、收養主體不合格。
(1)收養人不合格。《中華國民共和國收養法》第6條劃定,收養人應該同時具有以下前提:無子女;有扶養教導被收養人的才能;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
(2)被收養人不合格。被收養的人已滿14周歲、不屬于孤兒或查找不到生怙恃地棄嬰、棄童或生怙恃有非凡艱苦有力扶養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致使收養有效。
3、因合法性不具備而致使收養有效。
《中華國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5條劃定,收養應該向縣級以上國民當局民政部分掛號。收養糾紛自掛號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怙恃地棄嬰和兒童的,辦理掛號的民政部分應當在掛號前予以布告。收養糾紛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本案中薛某佳偶在收養何某某時,已育有一子一女,不符合我國收養法劃定的收養人的資歷前提,且薛某佳偶收養何某某的行動未經由無關民政部分掛號。依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未經登記或欠缺有效條件的,收養行為無效。
收養糾紛有效的確認,可依訴訟步伐,也可依行政步伐。依訴訟步伐確認收養有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確認。當事人或利弊關系人能夠到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一經確認收養有效,收養從行動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何某某由生父何某直接帶領撫養。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收養孩子后如何辦理收養登記證
(一)申請
1、請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兩邊親自到收養掛號構造請求辦理收養登記證,一方不克不及親身加入的,要出具經公證的托付收養書。被收養人假如已年滿十周歲,必須親身加入。因為收養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的,必須要求收養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證,這樣便于登記機關對收養當事人收養意愿的真實性和收養人資格的審查。
2、辦理收養登記證的請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掛號構造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住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請求收養人地點單元出具的或村民委員會、住民委員會出具的加蓋鄉(鎮)國民當局或街道辦事處公章的自己歲數、婚姻、家庭成員、有沒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有效證明。收養人地點單元必須是有人事部門的單位出具的證明才有效。該證實普通自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3)請求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孤兒的,須供應該孤兒地點的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批準送養的證明。
(4)請求收養棄嬰須供應主管部門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證明。
(5)請求收養有殘疾的兒童,還須供應縣級醫療單元或該殘兒地點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殘疾狀態證明。
3、申請人向收養掛號構造提交上述證件后,應按照收養掛號構造的請求照實填寫《收養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孕:收養人實在的收養目標,不荼毒、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其他有關事項。
通過以上程序,收養關系正式成立,深圳專業婚姻律師希望每個領養人再收養孩子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不要在收養后才開始后悔,將其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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