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對于我國法律環境責任是如何進行規定的?不僅加害人要承擔相關法律保護責任,社會管理機構不作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甚至于負有反家庭網絡暴力職責的國家發展工作研究人員不履行職責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今天就由深圳專業婚姻律師為您解答。
一、什么是家暴
家庭社會成員企業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發展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可以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消費者行為均屬家庭網絡暴力。
打擊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婦聯等社會組織不僅要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提高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在工作過程中,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濟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涉嫌遭受家庭暴力的,還應當及時向警方報告。
二、《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1、加害人責任
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法人身財產安全環境保護令的責任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譴責,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社會機構的責任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4、負有反家庭網絡暴力職責的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的責任
負責反家庭暴力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以毆打、捆綁、致殘、限制人身自由、不斷虐待和恐嚇等形式進行的身心侵犯。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事。 打擊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機構對不作為負有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深圳專業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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