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被告王先生于2019年2月20日同意離婚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一處房產歸對方所有,她分期付款給原告8萬元,每月15日前支付1500元。在離婚之后,被告共支付原告2800元。為索取上述款項,原告向被告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庭認定,王與崔簽署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圖。當事人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離婚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2019年9月27日,雙方離婚。從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每月應分期付款1500元,并在2021年4月16日立案之日起計算28500元。既然被告已經支付了2800元,應該扣除,那么被告就可以向原告支付25700元。所以,法庭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訴訟要求。原告提出的其他請求沒有達到履行期限,本案不予處理。
被告人崔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天內向原告王某支付欠款25700元。
深圳離婚案律師說法
《民法》第509條:
合同各方應按約定充分履行義務。
各方應遵從誠信原則,按照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各方在履行合同時,避免資源浪費、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民法》第1076條:
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署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
離異協議應說明自愿離婚的含義,并在子女撫養費、財產及債務方面達成一致。
《民法》第1087條:
如果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也要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利益為原則進行判決。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69條第二款: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所訂立的有關財產和債務的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均有約束力。一方因履行上述協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原審被告人在進行離婚登記時,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按照該協定,被告支付款項的義務,直到民法通則生效之后,民法典中就應當適用法律。一方延遲履行義務,或有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合同目標不能實現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如違約責任,如采取補救或賠償;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其他金錢債務,對方可以要求對方付款。深圳離婚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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