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債務不還”往往會引起糾紛。
本案中,丈夫借了錢就死了,妻子拒絕償還亡夫的債務,法院判決生效后拒不履行,并提出再審申請。最后,經過辦案法官耐心的調解,借貸雙方達成和解,妻子撤回申請,還清債務。深圳華強北婚姻律師解讀這個案例。
案件回顧
“個人借款”是姚某和借款人吳某簽訂的個人借款協議,之后吳某沒有按照約定向姚某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
事無巨細,借款者吳某也不幸去世。姚某向吳某配偶冷某討要債款,冷某稱其不知情,拒絕償還。后來,姚某將冷某告上法院。
法律裁決
2017年9月29日,福田法院依法受理姚某訴冷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經過審理,福田法院認定吳某債務是在其與冷某結婚期間,冷某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借款是吳某個人債務,也未證明其與吳某有明確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姚某知道,所以借款應該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福田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以償還姚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相關利息。
對上訴不服,釋法說理。
該判決生效后,由于冷某拒不履行償還義務,姚某于2018年1月30日向福田法院申請執行。
四月十六日,冷某不服,向福田法院提起再審申請。對于配偶吳某與姚某的借款關系,她并不知情,未簽署借款合同,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重新審理過程中,再審法官多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辯論,抓住原案債務人吳某過世后遺產分配這一關鍵問題,依據有關法條,做好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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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
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權應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清償債務,其財產的實際價值不得超過其遺產的實際價值。
繼承者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支付的稅金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
? 冷某作為夫妻一方,有義務償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與此同時,作為吳某遺產的第一繼承人,吳某的繼承權也可以覆蓋吳某的債務。
調停成功
經辦案法官的釋法說理和耐心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冷某撤消再審申請,愿意承擔死者吳某的債務。深圳華強北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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