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登記中,家庭承包戶因子女結婚要求分戶的,由承包戶家庭成員簽訂分戶協議,并出具書面申請,明確分戶后承包面積的分割,按書面申請給予分戶確權登記。家庭承包戶因離婚要求分戶的,由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供法院判決書或協議書,雙方對院判決書或協議書載明的承包地分割沒有異議,并提出分戶申請的,分別給予確權登記。承包農戶申請變更戶主姓名的,原則上不予變更,仍按原二輪承包登記內容予以登記,承包農戶戶主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由家庭成員集體推選產生。接下來就由福田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土地確權分割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基本案情
王和李是夫妻。他們有一個兒子李佳和三個女兒李怡、李冰和丁力。李佳瑜有一個兒子李小嘉。關系期間,李通過房改取得南京某房產的產權。李于2010年去世。因李佳拒絕分割涉案財物,王、李毅、李冰、將李佳訴至法院。同時,一份生效判決已經確認了李小嘉對該房屋的使用權。被告李佳辯稱,由于該房屋存在李小嘉的使用權,該房產不應分割確認。沒有居住權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死亡后,繼承中國人在為了不影響居住權人權益的情況下,有權管理要求對不動產權屬問題進行統一確權分割。居住權人不應以其發展具有居住權為由阻止繼承人的確權行政行為,故法院可以判決對房產公司進行了土地確權分割。
二、法官說法
1、居住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房屋享有的權利。《民法典》的標題將居住權界定為一項合法的用益權。《民法典》第366條規定:“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該條明確了居住權人對目標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并明確安排了居住權人以外的收益權,體現了民法典立法中以居住權保護弱勢群體的功能定位。我國居住權既沿襲了傳統的法律制度基礎來贍養、撫養或贍養,拓展了其社會保障屬性,又突出了住房價值利用的多元化功能,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2、居留權的本質特征是占有權、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分離,但居留權并不影響繼承權轉讓所產生的所有權。居留權只是占有和使用房地產的權利。法定繼承人通過行使繼承權而取得房地產的擁有權,即使房地產是因居留權而存在,但實際上并非由擁有人擁有,而仍然在擁有人的精神控制之下,擁有人有權決定標的物擁有權的命運,并將其付諸行動,終止居留權的條件,擁有人有權收回標的物并將其置于自己的管有之下。
本案中,房屋系李某、王某的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生效法律判決結果確認李小甲對該房屋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權(居住權)。李某去世后,其法定繼承人沒有要求對該房屋信息進行市場分割、確權,并不需要涉及對房屋建筑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問題行為。該案件系在民法典關于實施前發生,當時我國居住權相關概念未明確,現在《民法典》物權編已規定對于居住權制度,并明確居住權人享有社會占有、使用以及他人研究住宅的權能,但居住權并不重要影響因繼承權轉換發展而來的所有權,李乙、李丙、李丁作為李某的法定繼承人,有權對設有居住權的房屋數據請求確權分割。以上就是福田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土地確權分割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福田區離婚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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