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后購房出現企業資金進行周轉管理問題,父母出售房屋為子女購房墊資并無贈與的意思就是表示,且子女因購房曾向父母長期借款并出具過相關借條,可以研究證明我們父母的墊資行為是否屬于借資而不是贈與,雙方發展之間能夠形成一個民間借貸市場關系,子女對父母墊資應負有償還義務。深圳婚姻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從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的角度來看,把父母的貢獻作為禮物是不合適的。尊老愛幼是人際關系的基礎,也是法律應該倡導的。為父母照顧子女,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一旦孩子長大成人,他或她應該能夠獨立生活。父母應該繼續關心和照顧孩子。
然而,這不是父母應該承擔的法律義務,孩子應該心存感激。因此,如果父母的供款沒有明確說明供款是一種禮物,購買供款應被視為暫時借給子女的資金,目的是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難時期,子女應承擔還款義務,使父母既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又能避免子女嫁給父母陷入經濟困難,這也是出于對老年人道德的尊重。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償還債務,則是父母行使自己的債權還是放棄債權,這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
1、婚后父母無意為子女提供購房款,子女應承擔還款義務——老陳夫婦訴、李離婚糾紛案。
2、結婚后,父母沒有為子女的購房捐款,因此不宜直接考慮捐款作為禮物——左昭言、沈傳來和秦如秀、沈漢勤民事貸款糾紛案
婚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但未表示贈與意向。不能因為父母為子女轉賬,子女用這筆錢買房,就認定父母以轉賬方式為子女購房出資是對子女的贈與。子女主張購房出資是父母贈與,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父母的購房出資應視為對子女的借款,子女應承擔償還義務。
3、不能進行證明婚后父母出資可以幫助學生子女買房屬于贈與企業行為的,應認定雙方發展之間為借貸市場關系——黃琳琳、劉志成民間借貸糾紛案
該案的要點是: 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由于子女婚后經濟困難,父母為其房屋提供貸款,而父母沒有提供貸款的意向,子女主張貸款應當承擔相應的贈與舉證責任,未能充分證明貸款作為贈與的性質,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父母在為子女購買房屋時應視為民間借貸關系,子女應承擔償還貸款的義務。
4、父母出資未明確表示為贈與的,應認定為購房出資是對子女的臨時借款,子女應承擔返還義務——陳英訴羅小華、羅蓮案。
5、夫妻債務案件中幾種特殊情況的審查。
債務源于對婚姻不穩定的考慮。在夫妻債務糾紛案件中,要充分考慮夫妻分居并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非舉債配偶主張在債務期間與債務人配偶感情嚴重不合,應提供居委會證明、租房協議、家庭支出單據等相關證據。
如確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處于婚姻不安定階段,且非債務人配偶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不需要負債,不分享借款收益和經營投資收益的,應認定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相反,如果發現夫妻因避債而分居或分居后貸款仍用于共同生活,則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案例四中,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多年并生育子女,石某與盛某因矛盾不斷激化確處于社會婚姻家庭危機中,故難以通過認定石某將涉案借款可以用于夫妻雙方共同學習生活,應當如何認定該債務為石某個人債務。
深圳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2條適用于父母對購買房屋的貢獻明顯是饋贈的情況,并解決了父母對購買房屋的貢獻是饋贈配偶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父母的捐贈未明示為贈與的,子女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捐贈性質的,視為暫時借給子女的,子女應當承擔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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