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考慮共有人對財產的貢獻等因素。結合鄭婚前全額付款、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債務金額、婚姻時間等因素,法院命令上訴人孫取得涉案房屋20%的份額,鄭以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為基礎給予孫相應的折扣,應當合理。2012年5月,鄭與杭州萊駿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鄭以10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區的商品房,并于2012年5月支付了全部房款。不久之后,孫某和鄭某登記結婚。2014年8月31日,經鄭同意,杭州萊駿房地產有限公司以雙方名義登記房屋產權,隨后鄭和孫共同出錢裝修房屋。由于所購房屋的部分房款是鄭某向他人借的,鄭某和孫某婚后共同還款12萬元。孫某與鄭某婚后因生活矛盾,夫妻關系破裂,經原審法院調解離婚,但兩人就房屋所屬存在爭議。
鄭認為,該房屋是婚前全款購買的,屬于婚前財產。婚后,孫的名字被添加到房產證上,以增進和鞏固夫妻關系,加強相互信任,但這并不意味著該房產將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孫認為,雖然涉案房產是被上訴人婚前出資購買的,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為雙方共有財產。在沒有約定份額的情況下,應視為雙方各有一半的房產價值。而且雙方婚后一起裝修,買車位,還房貸,為涉案房屋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財力,所以雙方應該各有一半的價值。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裁判:
位于深圳市福田區××街××樓××單元××房屋雖為鄭婚前出資購買,但所有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后雙方共同清償購買上述房屋的債務。因此,該房屋應被認定為婚姻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由于離婚時上述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分割房屋裝修和購買的停車位,孫有權依法主張離婚后財產分割的訴訟。對于上述財產的價格認定,由于庭審中雙方一致同意按3373500元(即每平方米2.5萬元)、3萬元、1.5萬元確認房屋、房屋裝修費、停車位現有價值,原審法院認可。
至于房屋的分割,原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由鄭婚前出資購買,離婚后由鄭居住管理。該房屋應歸鄭所有,并由鄭支付給孫相應的折扣。對于折扣補償的具體金額,考慮到房屋由鄭婚前個人出資,房地產登記簿上記載雙方名稱的目的是增進夫妻關系,加強相互信任,鞏固夫妻關系,婚后雙方共同清償購房債務1.2萬元、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原審法院確認鄭給予孫房價20%即674700元的補償。
此外,房屋裝修和停車位應歸鄭所有。同時,根據雙方一致確認的價格和平等分割原則,鄭折價補償孫2.2.5萬元。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孫、鄭共有位于深圳市福田區××街道××建筑××單元××房屋(含裝修)和停車位,屬于鄭,孫協助鄭在判決生效后30天內辦理房屋所有權手續登記。二、鄭某支付孫某上述第一項財產分割折價補償899700元,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三、駁回孫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房屋、裝修和停車位分割。
本案涉及的房屋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結婚后以雙方名義登記。婚后,雙方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本案涉及的停車位。因此,上述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現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共同基礎不復存在,房屋、裝修價值和停車位應當分割。關于涉案房屋的產權所有權和折扣款的支付,上訴人孫認為,在雙方都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所有權所有權應通過競價確定,上訴人應取得其中一半的份額。
法院認為,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考慮共有人對財產的貢獻等因素。本案涉及的房屋是被上訴人鄭婚前購買并支付的全部房款,離婚后仍由被上訴人管理。雙方都主張房屋所有權。二審中,被上訴人也明確表示不同意競價,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鄭獲得本案涉及的房屋所有權并非不當。同時,結合鄭婚前全額付款、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債務金額、婚姻時間等因素,原審法院命令上訴人孫取得涉案房屋20%的份額,鄭以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為基礎給予孫相應的折扣,應合理。對于房屋裝修和停車位分割,由于雙方婚后出資,原審法院命令雙方分享房屋裝修和停車位價值,并根據房屋判決屬于鄭某部分確定裝修,停車位屬于鄭某,也不錯。 深圳福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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