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三年能夠主意分割財產,然則此時曾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劃定,關于必定需求分割的,除非是能找到可以證明對方存在著轉移或者是隱瞞共同財產的行為的證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南山區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離婚后三年能夠分割財產嗎?
離婚后三年能夠主意分割財產,然則此時曾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劃定,關于必定需求分割的,除非是能找到可以證明對方存在著轉移或者是隱瞞共同財產的行為的證據。對于此類在訴訟時效已經過了的案件,提出訴訟請求時就已經失去了勝訴權。
二、離婚時主意分割財產需要什么證據
1、共同財產的證據
(1)觸及房產的證據。商品房可提供屋宇所有權證書;屯子自建房可提供宅基地使用證。
(2)觸及動產的證據。如汽車、冰箱、電視劇等普遍都屬于婚后財產,采用實物分割或變價補償等方式平均分割。
2、個人財產的證據
依據《婚姻法》及法律說明的劃定,當事人可以提交以下證據證明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1)財產是婚前取得的證據;
(2)醫療費、生存補助費是一方因身材遭到傷害而獲得的證據;
(3)財產明確歸一方所有的遺言或贈與合同;
(4)物品屬于一方共用的證據;
(5)武士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償金、醫療補助費;
(6)其他情形。
原則上,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婚后財產一般屬于共同財產,婚前財產一般屬于個人財產。
三、我國法令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我國實施的是所得配合制和商定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軌制。我國《婚姻法》第17條以及《婚姻法說明(二)》第11條、第19條劃定,以下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出產、經營收益;
(3)實踐獲得或許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
(4)承繼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一方以小我私家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收益;
(6)兩邊實踐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兩邊實踐或應該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配合財產購置的屋宇,縱然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9)其他情形。
關于那些在離婚時沒有分割配合財產的,能夠在離婚后再分割。然則此種情況,因為曾經沒有法令的強制性規定,在極大地可能下,雙方是不能再通過自己協商的方式處理這些財產的,一般都是需要向法院起訴,此時起訴必須要明確地說明為何超期了還需要分割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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