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張某與王某因外事工作期間相識相戀,并于2008年自愿結婚。張某系再婚,與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現跟隨李某、王某生活。婚后兩人一直未有孩子。之后,李某得知王某已進行絕育手術,李某與李某母親也曾要求王某通過手術恢復生育能力,但王某拒絕。考慮到夫妻之間的感情還算不錯,并且王某答應和他白頭偕老,李某接受了王某拒絕生育的事實,愿意將王某與前夫之女視為己出撫養。隨后二人發生矛盾,王某分別于2019年、2019年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法院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如今李某認為,王某違反了當年白頭偕老的諾言,多次起訴離婚,拒不生孩子,使李某至今未生育子女,給其造成嚴重精神傷害,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法院審理,認為生孩子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婦女也不是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權,同時還享有不育自由。本案中,王某的女兒現已長大成人,與李某形成了法律上的繼父母關系,李某有權在年老后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不必擔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無所養。法庭依法裁定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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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婚姻律師講法律
民法通則
婚姻家庭法第155條規定:夫妻地位平等。
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婦女擁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且不能生育。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
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利,要求賠償損害,結婚登記機關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而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予以處理。
男女在生育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夫妻雙方在生育權發生沖突時,無論夫妻雙方均不得違背妻子的意愿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就是說,一方的生育權的實現并不影響另一方的生育權。因此,賦予女性更多的權利,不僅是對女性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而且是法律正義的體現。公民選擇生育是權利,選擇不要孩子也是自由!深圳南山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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