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因為一些特殊情況無法寫遺囑,只能委托他人代寫遺囑。書面遺囑怎么會有法律效力?什么樣的代孕遺囑是合法的?下面深圳遺產繼承律師將為您分析法律效果的遺囑以及如何識別?
一、什么是代書遺囑?
1.代表立遺囑人寫的遺囑不是立遺囑人寫的,而是立遺囑人根據立遺囑人的意愿寫的。由于其非自成文性質,在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在其有效性的確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
我國的繼承法規定,應當有兩名以上的證人在場,其中一人應當代表本人書寫,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并由代理人、其他證人和遺囑人簽字。
2.書面遺囑應具有以下要求:
(1)有兩名以上現場見證人。
(2)證人之一為代理人。
(3)遺囑必須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
(4)書記員、其他見證人、立遺囑人的簽名。
上述四個要素缺一不可,缺少這四個要素的書面遺囑無效。就每個要素而言,其具體要求是不同的。
1.法律規定,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遺產或遺產繼承人沒有任何利益,更重要的是,至少有兩名證人見證遺囑的全文。法律只保障實體證人的公正性,而程序公正是不容忽視的。
在實踐中,如果只有兩個證人,如果一個或兩個證人對一個人沒有充分見證整個過程,這樣的遺囑如何書面識別?
我們可以認為只有這樣的代書遺囑是無效的,因為在該情況下,在某一工作時間點存在問題一個見證人不在場的客觀實際情況,這就不符合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進行現場的要求。
一個更復雜的情況是,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某個時間點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人,但在不同時間點出現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人是不同的?
這種發展情況下,關鍵是看是否有兩個或兩個方面以上的見證人進行完全可以見證了全過程,如沒有通過兩個或兩個基于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了全過程,即使我們在任一時間點上都有一個兩個或兩個問題以上的見證人,這樣的代書遺囑也應認定合同無效。
2.從法律上講,代理人是證人之一,其實質要求當然應符合證人的條件。
代表不符合證人條件的人所寫的遺囑無效。對于如何代表遺囑人書寫、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具體規定,代理人應盡量保留遺囑人的原話,不得過多的歸納遺囑人的意圖,以免曲解遺囑人的意圖;此外,筆跡應該盡可能地使用,以減少打字的次數,如果是在遺囑的地點,那與筆跡沒有實質性的區別,筆跡的有效性不用說了。
實踐中,由于條件的限制,一些代書人往往當場制作筆錄,由見證人、代書人、遺囑人簽字,然后離開現場打字,再回來分別找見證人、代書人、遺囑人簽字,這樣就出現了一些問題。從法律上可以看出,寫遺囑的全過程是在見證人、書寫人和立遺囑人在場的情況下形成的。
代理人的書面記錄雖然是當場形成的,但從本質上講,將來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是書面記錄,而是打字形成的書面遺囑。如果存在三者不同時存在的環節,且書面遺囑內容與書面遺囑內容存在差異,則書面遺囑將存在缺陷,嚴重導致無效遺囑。
以上是關于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你安排的關于遺囑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識別相關法律知識,在生活中,如果你不知道如何處理與繼承、遺囑書寫等有關的問題,你可以委托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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