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中,夫妻雙方為了解決住房問題,可能會以子女名義購置房屋。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提供資金支持,那么這種行為究竟應該被認定為贈與還是購房款呢?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需要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進行分析和探討。深圳離婚律師咨詢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法律原則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有關贈與和買賣的法律規定,對于夫妻一方以子女名義購置房屋的問題,適用的原則是贈與原則和買賣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的行為;而買賣是指出賣人將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的行為。
二、贈與與買賣的界限
那么,在夫妻一方以子女名義購置房屋的情況下,應該如何區分贈與和買賣呢?一般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是否存在價款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提供了房款,那么這種情況下應該被認定為買賣,因為受贈人支付了相應的價款。如果沒有提供房款,那么就需要進一步考慮贈與的可能性。
是否存在受贈人意思表示贈與需要有受贈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受贈人必須表示接受贈與人的贈與。如果夫妻一方沒有對父母的資金支持表示出明確的接受意思,那么就不應該認定為贈與。
是否存在贈與人的贈與意圖贈與需要有贈與人的贈與意圖,也就是說,贈與人必須明確表示將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并沒有明確表示要將財產無償轉移給子女,那么就不應該認定為贈與。
基于以上的判斷標準,可以初步判斷夫妻一方以子女名義購置房屋的性質。但是,具體情況還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一步分析和判斷。
三、相關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6年,深圳市羅湖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房產糾紛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件。該案的事實是,夫妻一方的父母為了支持子女購房,提供了部分房款,但是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后來,夫妻離婚后,夫妻一方認為這套房屋應該算作自己的財產,但是另一方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最終判決,這套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分。
在這個案例中,夫妻一方的父母提供了部分房款,但是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根據以上判斷標準,可以初步判斷這是一起買賣行為。但是,由于夫妻一方也對這套房屋作出了貢獻,所以在離婚后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分。
案例二2019年,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房產權屬糾紛的案件。該案的事實是,夫妻一方的父母為了支持子女購房,提供了全部房款,但是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后來,夫妻離婚后,夫妻一方認為這套房屋應該算作父母的贈與財產,但是另一方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最終判決,這套房屋屬于父母的贈與財產。
在這個案例中,夫妻一方的父母提供了全部房款,但是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根據以上判斷標準,可以認定這是一起贈與行為。由于夫妻一方沒有提供價款,同時父母有明確的贈與意圖,并且子女也表示出了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因此應該認定為贈與。
四、相關法律法規
在具體判斷夫妻一方以子女名義購置房屋的性質時,還需要考慮相關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合同應當有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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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數量;
?。ㄋ模┵|量;
?。ㄎ澹﹥r款或者報酬;
?。┞男衅谙?、地點和方式;
?。ㄆ撸┻`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由此可見,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提供了部分或全部房款,而子女只是作為名義上的購買人,則需要通過合同的形式來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后續出現糾紛。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九條,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是以登記為準。如果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說明子女是該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但并不排除夫妻一方的父母作為出資方享有相應的權利。
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已經去世,而子女又沒有簽訂合同確認父母提供的房款是贈與還是購房款,則需要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第二十七條,繼承的財產包括遺產和遺贈。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去世前未對該房產作出贈與行為,則該房屋應該納入遺產范疇進行分配。
五、結論
深圳離婚律師咨詢提醒大家,在夫妻一方以子女名義購置房屋的情況下,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其性質是贈與還是買賣行為。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提供了全部或部分房款,但是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且子女沒有向父母支付價款,則應該認定為贈與。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提供了部分房款,但是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且夫妻一方也對房產作出了貢獻,則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和父母之間簽訂了明確的合同,則應該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判斷。同時,為避免后續糾紛,建議雙方在購房時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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