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蘭,30歲,來自哈爾濱,年輕貌美,公司的普通員工。被告:張強,41歲,北方人,有婚姻史,早年在杭州創業,經過幾年的艱苦奮斗,在杭州買了一套房子。原告訴至余杭法院,要求確認房產權屬糾紛,要求其作為該房產的共有人,并要求被告在房產所有權證上加注自己的名字。深圳離婚法律咨詢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原告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我們相識,不久就結婚生子。2009年12月,兩人之間感情方面出現一些問題,很快成為離婚,孩子由張強撫養。后來,考慮到我國離婚對孩子自己身心的成長會造成環境不好直接影響,兩人進行商量可以決定復婚。辦復婚登記前,被告同意在房產證上加上對于原告通過名字;如有學生違反,被告須賠償作為原告50萬元。2010年11月5日,兩人簽了該協議。
11月11日,這對夫婦如期再婚。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婚前協議書辦理房屋轉讓手續,被告一直拒絕。因此,法院如上訴。
被告辯稱,雖然兩人簽訂了婚前協議,但原告以財產作為登記結婚的條件,違反了公序良俗。退一步說,房產證上加原告名字,應該理解為所有權的贈與。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必須交付才能生效。
余坑法院裁定,根據《婚姻法》第(三)款的解釋,被告在婚前協議書中承諾在登記結婚后,將原告的姓名填寫在被告擁有的房屋的業權證上,應為送予原告的房地產禮物。
在贈與的房產企業辦理進行登記工作之前,被告不同意變更信息登記,相當于對贈與合同管理行使自己任意撤銷權。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夫妻關系之間贈與房產,應按《合同法》中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來處理。而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登記系統發生法展效力。
因此,雖然被告已提出要約,但在向房屋委員會登記之前,仍有權處置要約,包括撤銷要約,而法院裁定原告的申索不成立。
夫妻一方同意將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的,該贈與行為未經公證或者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不屬于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不可撤銷贈與。在房屋權利轉移之前,即房產證變更登記之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馮先生與王女士之間的協議雖為贈與協議,但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可以在財產權轉移前撤銷贈與。由于該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房屋產權未發生轉移,馮先生的撤銷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隨后判決駁回王女士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
原告聲稱,2007年被告曾與比他小9歲的原告見過面。不久,兩人談到了婚姻。為了表示忠誠,被告自愿與原告簽署了一份財產協議,我忠于你。婚后,Putuo District 的物業由被告及原告共同擁有。現在這對夫妻的關系完全破裂了原告想要離婚和婚前協議書。
蘭州中院終審判決認為,原、被告承諾“該房產屬于婚后兩人共同財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前協議,故準予離婚,財產按約定分割。
“案例一”中,法院可以認為,原告將自己在涉案房屋中擁有的全部市場份額進行約定歸被告公司所有,該約定一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對雙方發展具有一定約束力,不支持原告的反悔訴請。
深圳離婚法律咨詢認為,婚前財產約定進行房產企業共有 離婚反悔輸了官司。“房地產屬于兩人婚后共同財產”的承諾,是婚前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沒有實施變更登記程序,也不能撤銷。2011年3月,原告以婚姻破裂為由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并根據婚前財產約定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該怎么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