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案例中,探視權人往往也是給付撫養費的一方。如果雙方就探望和撫養費的問題產生爭議,比較常見的情況就是,直接撫養的一方不配合探視權人探望,給付撫養費的一方不繼續給付撫養費,這樣合法嗎?和深圳婚姻律師一起看看下面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甲男和乙女原是夫妻,婚內生育一子。2018年7月雙方自愿協議離婚,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約定兒子隨男方生活,女方每年支付撫養費6000元,同時協議約定如男方不讓女方探望兒子,女方有權拒絕支付撫養費。2019年甲男以種種理由阻攔乙女探望兒子,乙女便以此拒絕支付撫養費。甲男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女支付撫養費。
提出問題
關于本案中不讓探望子女就不給撫養費的協議是否有效,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協議有效,因為訂立協議的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男方違反協議約定在先,女方有權按照協議內容拒絕支付撫養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協議無效,支付子女撫養費是法定義務,該協議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女方不得拒絕支付撫養費。
法律分析
深圳婚姻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法律法規并沒有父母另有約定可免除撫養義務的規定。可見,支付撫養費是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義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本案中的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協議無效,女方不得以未實現探望權而拒絕支付撫養費。
支付撫養費和探視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不存在互相制約的關系。即使撫養子女的一方阻攔對方探視子女也不能成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抗辯理由。婚姻法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本案中女方可以另行起訴,以維護自己的探視權。
綜上,本案協議無效,應支付撫養費。
最后,不管是哪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其目的都是子女的健康成長,為了這一目標,如何在離婚之后盡可能地保護好子女的身心健康,需要父母和社會的共同努力。如果您也遇到這樣的麻煩,可以尋求深圳婚姻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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