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樣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有償還的義務。那么,如果離婚債務有一方不認同怎么辦?今天,深圳離婚律師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
離婚時,緣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一并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雙方共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債務一方不認同的,關于是要確定該債務管理是否是夫妻雙方共同發展債務,那么,怎樣可以確定夫妻之間共同債務呢。
第一步是確認外部貸款關系是否真實存在,第二步是確認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只有經得起這兩個考驗的債務,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清償。
一、如何確認貸款關系的存在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我們對于網絡借貸發展關系的存在,夫妻雙方不表異議,則可以通過直接影響予以認定。如果沒有夫妻雙方企業對于學生借貸市場關系管理是否能夠存在有較大的爭議,對于我國夫妻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如果中國人民法院簡單地以一般借貸糾紛的債務認定標準問題予以認定債務,那是不適當的。但是,如果債務人向人民法院主張某一債務系離婚當事人一方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借,要求他們夫妻共同償還,那么,人民法院以一般借貸糾紛的債務認定標準認定債務的真實情況存在,那是合適的。但是由于這一數據真實信息存在的債務結構是否具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超越了一般借貸關系的范圍,應當同時根據婚姻法的有關部門規定內容進行有效處理。
二、如何確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確認對外貸款關系真實存在的基礎上,確認貸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更加模糊。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是可行的。首先,對于貸款關系,夫妻是否有共同的意向表達。如果貸款是配偶雙方的共同協議,則可視為配偶雙方的共同債務; 如果貸款是配偶一方意愿的表達,則需要進一步考慮。其次,考察貸款關系的發生,夫妻雙方是否共同承擔債務利益。如果貸款關系的發生與夫妻雙方的債務有共同利益,則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如果夫妻雙方的債務沒有共同利益,則不能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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