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期間,夫妻關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企業共同進行財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福田區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當事人繼承所得屬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嗎
視情況需要而定。在婚姻生活期間,夫妻關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企業共同進行財產。如夫妻任何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但是,如果被繼承中國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文化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面對所有,或贈與行為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自己某項經濟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社會情況下,法律制度應當充分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夫妻之間一方可以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同時作為一個夫妻雙方的共同管理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風險收益,歸夫妻雙方共同完成所有。”根據該條的規定,結合上面對社會財產的相關概念界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之間共同進行財產:
1.工資及獎金。 工資是指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時或實物付給勞動者的貨幣;獎金是指用人單位鼓勵和表揚勞動者并給予金錢或實物。
2.生產經營收入。配偶一方或雙方自營、租賃或合同經營所得的收入為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配偶一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商的名義、以個體工商企業的名義、以個體合伙企業的名義、以合伙企業的名義、以獨資企業企業法或公司法規定的從生產活動中獲得的金錢或實物從事生產活動。
3.知識進行產權的收益。知識經濟產權管理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明創造者所享有;而對于企業知識以及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通過轉讓或許可使用專業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獲得更多收益,其收益屬于我國夫妻關系雙方之間共同發展所有。
4.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 婚姻期間,配偶雙方或一方通過繼承或遺贈獲得的財產是配偶的共同財產。 如繼承已故父母一方或雙方的遺產,如婚姻一方或雙方收到禮物、禮物。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需要經過相關程序的審查。繼承是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事情,但權益所有權方面的糾紛很多,所以我要學會積極咨詢有關人員,提出解決辦法,確保他們的過程不會有更多的阻力,盡量維護他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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