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來討論一下婚姻法律以外,與婚姻有關的問題。這就是婚外情與離婚的內在邏輯關系。這是因為本律師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常常會感覺到:一種邏輯關系是否真實存在,對案件審理、甚至對立法都有殘渣移默化的影響。
早在很久以前,社會就形成了一種邏輯認識,即男方有外遇,所以才會離婚。夫妻感情破裂的罪魁禍首是“小事”的出現,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甚至導致離婚的嚴重后果。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經過本律師對曾有過的上千個離婚案例的分析,發現這是不可能的。外遇與離婚在大多數情況下都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這個社會把婚姻破釜沉舟的責任都歸咎于“小三”的觀念恐怕與當年的“小三”現象挑戰了社會傳統觀念,然后又認為應該用妖魔化“小三”的手段加以遏制的宣傳政策有一個梳理案例,本律師發現:每十起離婚案件中,男方有外遇的次數不超過四次,而且在訴訟過程中未必能被對方發現并提及。而且四個中真正因為“小三”導致離婚的就更少了。
更有甚者:夫妻之間原本感情不和,這種感情不和到一定程度后,感情達到一定程度后,又以定明重見為題,以秋得情原為題,來看這個問題:男方有外遇在離家件中所占比例不高,而對上述事實,由于男方為求小利,本婚姻律師不愿再舉出更多例證。這里,僅舉出一例具有代表性的離婚案例,即男女多年結婚。因為男方對婆媳關系處理不好,導致夫麥感情不和,進而分居。分手時,男方有了外遇。女方對這件事一直不知情。因為男方擔心這件事會在訴訟中給他帶來負面影響,所以私下告訴了本律師。對于這一點,本律師認為,夫妻之間的感情早就在了,男方是否有外遇對女方來說在感情上應該無所謂。于是,雙方維持了五年的婚姻被法庭宣布為無效,而女方卻一直不知道男方的婚外情。
顯然,在這種典型的婚外情情況下,便無法說“小三”導致了離婚。在婚姻關系終結的過程中,“小三”的角色最多是個角色。即使沒有“小三”,我想這對夫麥的婚姻還是很難維系下去,因為維系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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