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和被告李于2012年結婚,2014年生了一個兒子?;楹?,張缺乏家庭責任感和家庭暴力。同時,張違反了夫妻之間忠實的法律義務,公開與異性同居;2017年某日,張被李抓獲,由轄區派出所處理,并記錄了相關記錄?,F在,由于夫妻關系的破裂,李于2018年要求離婚,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被告張辯稱,雙方仍有感情,不同意離婚。雖然他們被捕與異性同居,但他們不同居,并要求駁回原告的請求。
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李提供的婚姻協議、照片和警察記錄可以證明張在婚姻期間與他人同居,嚴重違反了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義務。雖然張承諾改變自己,但夫妻關系并沒有改善。李堅持要求離婚,應視為夫妻關系破裂,允許離婚,判決被告張賠償原告李精神損害1.5萬元。
深圳知名離婚律師分析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調解離婚案件;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賭博、吸毒等壞習慣;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
(五)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婚姻需要雙方的共同經營。夫妻雙方都有相互忠誠的義務。如果他們不能互相尊重,請不要傷害對方。大多數夫妻不能容忍對方的欺騙。雖然欺騙不會受到刑法的懲罰,但他們會受到道德譴責。也許有些人欺騙是為了追求刺激,有些人厭倦了家庭生活,但無論如何,他們都不是欺騙第三方的理由。夫妻互相忠誠,不背叛愛情,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律義務。
對婚姻不忠是一種難以忍受的不誠實。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還破壞了無辜的孩子,這是法律禁止的。因此,離婚后,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被告婚姻期間的欺騙行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以顯示法律的公平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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