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律體系中,孩子的撫養權是一個比較復雜和敏感的問題。當父母離婚或者解除婚姻關系時,如何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深圳撫養權糾紛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父母協商一致
當父母離婚或解除婚姻關系時,如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達成共識并提交給有關部門備案,那么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可以由雙方自行決定。協商一致的具體內容可以包括孩子的監護人、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探視、交往等事項。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情況下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尊重孩子的權益,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仍然無效。
二、父母無法協商一致
當父母無法協商一致時,孩子的撫養權歸誰需要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父母離婚,對于未成年的子女,應當根據子女的年齡、身體狀況、意愿、父母的條件和其他具體情況,由父母雙方協商或者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子女的撫養、扶養和教育等事宜。”
因此,在父母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在裁決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時,法院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
1.孩子的年齡、身體狀況和意愿:尤其是孩子的意愿,法院會比較重視。如果孩子已經達到法定年齡(18周歲),可以自主決定歸屬權;如果未滿18周歲,也可以表達意愿,法院會充分聽取孩子的意見,但并不是絕對決定性的因素。
2.父母的條件:包括父母的經濟條件、教育背景、工作和生活穩定性等。
3.其他具體情況:包括孩子與父母的親密程度、父母的家庭環境、互相配合程度等情況。在具體判決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權衡各個因素,綜合考慮后做出裁決。
在深圳市,有關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司法解釋如下:
1.關于“兒童意愿”的規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判決兒童歸屬問題時,應當重視兒童意愿,但意愿并非絕對決定因素。在權衡兒童意愿的同時,應當根據兒童的年齡、成長環境、性格、偏好、家庭背景、父母雙方的教育和扶養條件等因素作出裁判。
2.關于“父母經濟條件”的規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判決兒童歸屬問題時,應當重視父母經濟條件的好壞,但不能因為一個人經濟條件好而就裁定孩子歸屬于該人,應當根據兒童的最佳利益原則,兼顧父母的經濟條件以及他們對兒童的關心和能力。
3.關于“探視、交往”的規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離婚后子女探視、交往應當依照以下原則進行:(1)保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其身心健康;(2)根據子女身心發展的需要,實行有計劃、有分層、有階段的探視、交往;(3)充分考慮父母的工作、生活、經濟等實際情況,減少對其生活的干擾。
在深圳市,對于孩子的撫養權歸誰的判決,法院會充分考慮以上因素,并綜合評估,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最高原則。
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中,雙方離婚后,父母對孩子的撫養權產生爭議。父親要求孩子歸其撫養,而母親則要求自己撫養孩子。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父親雖然經濟條件較好,但長期不在家,無法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同時對孩子的情感關懷也較少。
而母親雖然經濟條件較差,但一直在家照顧孩子,有較強的撫養能力和情感關懷。此外,孩子也表達了想要和母親在一起的意愿。基于以上考慮,法院最終判決孩子撫養權歸母親所有,并規定父親有每周固定時間的探視和交往權。
以上案例表明,深圳市法院在審理孩子撫養權歸誰的案件時,注重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原則,并根據孩子的具體情況作出裁決,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深圳撫養權糾紛律師提醒大家,孩子撫養權歸誰并沒有固定的規定,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權衡和裁決。在深圳市,相關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為法院的裁決提供了依據,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對于離婚雙方來說,應當從孩子的角度出發,盡可能減少對其生活和成長的影響,遵守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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