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陳某家就繼承糾紛向 XX 省 XX 市 XX 區人民法院第292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案件經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案子已經結了。一審法院查明,被繼承人陳某某有房屋一套,位于XX市袍江市粵東小區15號樓2單元503室(建筑面積125.37平方米,閣樓面積57.17平方米,被繼承人陳某某及其妻子張某佳留下遺囑,將上述房屋交由原告乙繼承。另查明,被繼承人陳某某于2010年11月11日死亡,其父陳會金于1969年8月10日死亡,其母高愛文于1982年10月6日死亡。接下來就由華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如何認定遺囑能力是否有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法院一審認定與判決
1、本案存在爭議的焦點系遺囑能力是否能夠有效的問題。遺囑進行形式構成要件的目的是確保沒有立遺囑人意思就是表示自己真實,本案所涉的遺囑行為雖為一個打印通過遺囑,且被繼承人陳某某在遺囑上只捺印而無領導簽名,在形式方面要件分析上有所欠缺,但根據研究本案章某乙、章某丙、謝某三人的證人證言及其他被告章某甲的陳述,可以作為確定我國遺囑系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明確表示,且有需要三名見證人在場,故認定以及遺囑不能有效。根據被繼承人陳某某的遺囑相關內容及被告章某甲對原告提出訴請無異議的事實,原告公司享有文化繼承的權利,故原告的主張,予以政策支持。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確認具有原告陳某乙對陳某某個人名下的坐落于XX市袍江越東小區15幢二單元503室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25.37平方米,閣樓57.17平方米,地號18-18-15-1,包括檢查車棚)享有50%的所有權。本案犯罪案件受理費減半時間收取2530.5元,由被告陳某甲、章某甲、陳某丙、陳某丁負擔,于判決已經生效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及時結清。
2、上訴人陳辯稱,上訴人的上訴是錯誤的,有關房屋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系。一審法院作出了正確的判決,并要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被上訴人張某佳答辯稱,涉案房屋上訴人陳某佳沒有份額,在被上訴人張某佳患病時,陳某佳未支付過一分錢;對一審判決結果無異議,對上訴人陳某佳要求繼承涉案房屋有意見。涉案房屋應判給被上訴人陳某乙被上訴人陳某丙答辯稱,同意被上訴人陳某乙的觀點上訴人陳某丁沒有答辯。
3、被上訴人陳某乙在二審中提交分書一份,要求我們證明他們兄弟倆已進行過分家析產,現在存在爭議的涉案企業房屋與上訴人陳某甲無關。上訴人陳某甲對分書真實性有異議,分書是虛假的,分家是分過,但土地證登記管理一直以來都是作為上訴人陳某甲的名字,包括對于本案勞動爭議解決房屋的土地證登記工作都是支持上訴人陳某甲。被上訴人章某甲對分書真實性以及沒有任何異議,認為通過雙方公司已按分書進行了分家。被上訴人陳某丙對分書真實性方面沒有提出異議。被上訴人陳某丁未發表質證或者意見。本院經審查認為,該證據不屬于我國二審程序期間新的證據,依法可以不作具體認定。上訴人陳某甲、被上訴人章某甲、被上訴人陳某丙、被上訴人陳某丁在二審中均未發展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審判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判決確定的事實一致。
二、法院二審認定與判決
1、本案中,陳某某和張某某生前立遺囑指定其個人財產由次子乙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并由此產生遺囑繼承糾紛。上訴人陳某佳主張,涉案遺囑形式存在瑕疵,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應屬無效。對此,法院認為,公民自由處置合法私有財產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公民通過遺囑處分其合法私有財產的自由,是公民處分財產自由在繼承法中的體現。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公民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指定繼承人,并賦予其財產權。同時,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和條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選擇遺囑的成立形式。本案遺囑雖為打印形式,且被繼承人陳某某僅蓋章未簽字,缺乏形式要件,但結合證人張某乙、張某丙、謝某的證言及被上訴人張某甲的陳述,可以認定涉案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遺囑合法有效。被上訴人乙主張根據該遺囑繼承陳某某名下位于XX市袍江粵東小區15棟2單元503室房產份額的50%,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2、關于上訴人陳某甲主張遺囑代書人及見證人謝某為利害關系人故不能自已作為我國遺囑見證人的問題,本案所涉遺囑部分內容所確定的繼承中國人為陳某乙一人,并不主要包括被上訴人陳某丙,故謝某雖系陳某丙丈夫,但其與陳某乙并不影響存在一定利害關系,對于以陳某乙為唯一一個繼承人的遺囑,謝某作為一名見證人制度并不明顯違反《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對代書遺囑見證人的規定。相反,涉案遺囑一旦企業確認可以有效,對于謝某來說,其妻陳某丙也就導致無法再通過分析法定要求繼承發展形勢分得涉案房屋土地所有權,故謝某所作見證我們并非這樣有利于其自身,而是更加不利于其自身經濟利益,據此,謝某所作見證可信度相對較高。
綜上所述,上訴人陳某甲另提出通過遺囑中寫明需要繼承中國財產為越東新區15幢503室,并非陳某某公司財產,但結合陳某某生前沒有房產發展情況、被上訴人章某甲陳述及相關證人提供證言,可以進行確定該處系誤將“越東小區15幢503室”錯寫為“越東新區15幢503室”,遺囑人的真實存在意思就是表示企業可以根據確定,該筆誤瑕疵問題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上訴人陳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法院不支持他的上訴請求。 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可以維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61元,由上訴人陳某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以上就是華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如何認定遺囑能力是否有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華區離婚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龍華區離婚律師獨家揭秘:假離婚 | 龍華區離婚律師來講講離婚訴訟中 |
請求離婚協議無效如何認定?龍華 | 來看一下華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關 |
什么是固有權利論?來看看華區離 | 華區離婚律師為您解答關于偽造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