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張某主張參與分割A樓房及附屬物被拆遷所獲得的補償款等費用,能夠提供證據證實韋某買地建房的行為均發(fā)生在雙方結婚之后、離婚之前,故該房屋屬雙方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應予分割。
張某在與韋某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時,之所以約定“共同財產分割:無”,是因為當時雙方處于長期分居狀態(tài)和韋某刻意隱瞞,張某對存在A樓房這一夫妻共同財產不知情。故張某主張平均分割拆遷補償款等費用是合法合理的,應予以支持。
韋某在買地建房過程中,因資金不足曾向親屬借款12萬余元,故因該樓房被拆遷所得的補償款及獎勵共計180萬余元,應先扣減借款12萬余元后,余額167萬余元再由韋某、張某平均分割,即張某可分割到83萬余元。據此,邕寧區(qū)法院對該案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后,韋某不服,已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措施
(1)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不分或少分。
(3)離婚后,發(fā)現一方離婚前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fā)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具體來說: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zhí)行。此時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chuàng)造了時機與機會。
(3)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為,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最新資訊(《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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