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和談是正當締結婚姻的男女就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及看望權行使、夫妻配合財富分割、夫妻共同債務分配經協商達成一致后,自愿簽署的協議。協議達成后,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相應義務。然而有的時候,少量當事人會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感情用事,在回復理性后,又后悔之前所簽署的分割協議。那么,這種情況下可以后悔嗎?深圳財產分割律師告訴你。
答案是,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后悔也來得及。
案例簡介:
小王(女)與小劉(男)于2008年6月5日掛號成親,2011年5月20日離婚并于當日簽訂《離婚協議書》。據小王(女)陳說,婚后小劉(男)經常喝酒后撒酒瘋逼迫過性生活,從不顧及本身感觸感染。小王(女)是以身心受傷,過活如年。小王(女)饜足不了小劉(男)的性虐待,小劉(男)就帶外遇的姑娘回家創傷小王(女)的心靈和肉體。性生活的分歧造成小王(女)曾多次病危被送病院急救。小王(女)為了盡快解脫與小劉(男)的苦楚婚姻,逼于無法與小劉(男)簽訂《離婚協議書》,此中商定“小王(女)賠償200萬元給小劉(男)”。(注:案例中小王自稱遭到性虐待及沒有響應證據證明)。以后,小王(女)懺悔,認為自己補償對方200萬太不公平,于2013年3月1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小王(女)的訴訟要求為: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書》中商定的女方賠償200萬元給男方的內容無效。
裁判結果:法院駁回了小王(女)的訴訟要求。
律師觀點:
小王(女)的訴求為什么沒有失掉法院支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說明(二)第九條第1款劃定:“男女兩邊和談離婚后一年內就財富分割題目懺悔,要求變換或許撤銷財富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據該規定,申請變更、撤銷離婚協議的時間為自離婚起一年。而本案中小王(女)在遠遠超過一年后才提起訴訟,明顯已經超過了法定時限。且法律規定地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時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說明(二)第九條第2款:“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明訂立財富分割和談時存在訛詐、勒迫等情況的,應該依法采納當事人的訴訟要求”。即法定的能夠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的情形僅限于一方當事人存在被脅迫或被欺詐而簽署離婚協議。而本案當中,小王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存在被脅迫或被欺詐的事實,本案不存在法定的變更或撤銷情形,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兩點,即便簽了離婚財富分割和談,只要在離婚后一年內的法定時限內告狀,舉證證實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的事實,便后悔也來得及。
在這里,深圳財產分割律師要提醒大家,離婚是大事,在簽訂各種協議條款時一定要理性行事,不要給后來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深圳財產分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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