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阿華和小軍于2013年登記結婚,婚后有一個女兒。8年多的婚姻生活充滿了瑣事的爭吵,夫妻關系越來越弱,最終只能起訴離婚。
在子女監(jiān)護權方面,由于女兒8歲,女兒明確表示希望和父親住在一起;在夫妻共同財產方面,他們有兩所房子,一家共同經營的藥房(注冊經營者是小軍的侄女),一輛小巴士和一些存款;在藥房分割方面,雙方存在爭議,小軍認為藥房注冊經營者是他的侄女,阿華不應該分享這部分財產,但阿華說投資和實際經營是夫妻,侄女只是名字,有權分割。
法院主持調解后,雙方達成協(xié)議,同意阿華和小君離婚,女兒和小君住在一起。自2022年2月1日起,阿華每月承擔1200元的贍養(yǎng)費。到女兒18歲時,兩棟房子各分一套,小巴屬于阿華,各自名下的存款屬于阿華,各自對外債務由小君償還,藥房全部財產歸小君所有。小君支付阿華財產補償139200元,用于抵消女兒從2022年2月1日至18歲的贍養(yǎng)費。抵消后,阿華不再單獨支付撫養(yǎng)費,也不再參與藥房的運營。
?主要困難在于藥房的分割,雙方存在較大的爭議。由于藥房登記的經營者是局外人,即該男子的侄女,該男子最初也堅持該藥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愿意分割,這對我們當事人來說風險相對較大。后來,我們了解到藥房是由家庭共同財產開放的,藥房的實際經營方多年來一直參與其中,因此我們有機會再次爭取。經雙方同意,我們決定采取財產補償折扣撫養(yǎng)費的策略進行調解。最后,我們幫助雙方獲得了近14萬元的補償,雙方的其他要求也成功地實現(xiàn)了。
夫妻以他人的名義開店,婚姻關系期間取得的收入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根據(jù)《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的權益。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收入;(3)知識產權收入;(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有權平等處理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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