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黃某(男)王某(女)是通過相親網站認識的,見面后不久便登記結婚。剛結婚不久,陳某即獨自回到加拿大。
張某結婚后,決定買一套1001號房,位于珠海市翠福路,首期款79.75萬元。王某付了5萬元定金。因此,陳某在回加拿大之前,將一套婚前購買的房產出售,獲得76萬元的售房款。李某將這筆76萬元轉到王某名下,用于支付1001房首付款。
因陳某。王某婚后兩人沒有真正共同生活,感情基礎薄弱。二年后,陳某向王某提出離婚,王某不同意,隨后,陳某遂提起訴訟。起訴書上,王某稱:陳某支付的76萬元,應認定為陳某對王某以婚姻為目的的一種"聘禮"形式的贈與,從該房產實際登記在王某一人名下,而非王某與王某夫妻共同財產。76萬元是在婚內購得,用于購買王某住房,陳某支付的76萬元首期款項也已由陳某的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王某的財產。因此法庭應判上述1001房歸王某所有。
而陳某主張,1001房首期款760,000元應屬其個人財產,因該76萬元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王某應對該首期款予以返還。
裁判結果
初審的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涉及房屋登記權利人為王某,但該房屋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由于利用程度劃分和管理財產,法院裁定,房屋歸王某所有,但王某應按陳某首期出資及房屋對應的比例向陳某賠償。
初審后,王某提起上訴。終審法院經審理,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深圳著名離婚律師指出
該案中,涉案1001房,盡管是在結婚期間購買、登記在王某名下,但陳某和王某均有出資,配偶共同擁有的房產若在一方名下登記,則無法認定其為一方財產,且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夫妻的共同財產也可以認定。
這起案件沒有被平分為夫妻共有財產,這是因為這個案件中,76萬元屬于陳某出售婚前購買房產所得的房款,屬于陳某出售婚前購買房產的所得。《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該案并無任何證據證明陳某曾向王某贈與該76萬元的意思表示,因此,該76萬元仍屬于陳某婚前財產。
本文結合本案及有關法律規定,為大家梳理了部分關于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判斷規則:
1.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成立后,仍未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個人財產,不因財產存在形式的改變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后出售個人婚前財產,用變賣房產所得再次購房的,仍屬一方個人財產。
3.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前,婚姻關系中的個人財產應當先行剔除。一方主張排除婚前個人財產的,應當提供證明婚前財產價值、數額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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