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家產
小趙(女)與男(男)自由戀愛,并于1990年結婚。結婚后常常因瑣事吵架,感情漸漸破裂。他們在2000年分開了。2002年,趙某向法院提出離婚,段某堅決反對。經雙方確認現有家產為:l0萬元存款,電視、洗衣機、冰箱各一臺。另外,歷屆國際、國內運動會都有趙某參加過10枚金牌,獎金l0萬元。要求獲得一半獎章的段某控告。
法庭認定,趙某和段某家中的存款10萬元和電視機等物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予以合理分割;趙某所獲獎牌,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性,應為一名被告。法院判決后,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駁回了段某的訴訟請求。
深圳離婚律師:什么是私人財物?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1)配偶一方的財產;(2)配偶一方所有婚前財產;(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4)由一方指定使用的生活用品;(5)應屬于一方的其他財產。配偶一方曾因軍隊服役期滿退出現役,轉業后獲得醫療補助,一方因參加體育比賽而獲得的獎杯、獎牌,此種物品記載了獲勝者的榮譽權,其財產所有權應歸享有該項榮譽權的夫妻一方。
在本案中,趙某獲得的獎章,是一種榮譽的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應當是趙某的個人財產。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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